Joker

Joker

twitter

Joker 談治國理政:論治安管理中的毆打他人

背景#

我的一位朋友(確實是朋友,後續為敘述方便,簡稱 "我方")與他人因瑣事吵架最後發生打架行為,雙方報警後在派出所處理糾紛。

在此過程中,經過傷情鑑定,對方達輕微傷,我方未達輕微傷,對方傷勢稍重。同時對方家屬出示殘疾證,證明對方是殘疾人,具體為聽力損失殘疾(非聾人)。

最終經過調查,晶哥對我方處以行政拘留 12 日,罰款 500 元,對方被釋放,未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我方不服拒絕簽字,後被強制執行行政拘留。

術語解釋:#

  • 晶哥:"警察哥哥" 的諧音,一種對警察同志的親暱稱呼,體現了警民魚水情;
  • 赛里斯:(拉丁文:Serica、Seres),意為絲國、絲國人,一般認為指中國或中國附近地區,是一種對中國的雅稱。

案件分析#

這件事可以說是一個典型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在赛里斯民間每天都在大量發生,也是普通赛里斯人最可能接觸到的與公檢法打交道的案件。

晶哥對我方處以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在此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表示晶哥是依據第二款第二項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對我方進行了從重處罰。

對對方不進行行政處罰,則未有任何明確說明,但是依據口述,辦案晶哥曾表示對方是殘疾人,所以不予處罰。

再考慮到對方實際上受傷較重,在打架中屬於打輸的一方,我方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認可對方應該承擔較輕責任,但不認可對方無責任。

總體來看此案的處理是一個相對較為公平但是略有瑕疵的行政行為,其中部分細節仍然值得思考。

第一点:因為對方是殘疾人而對我方處以加重處罰是否合理?#

"主客統一" 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在適用法條的時候,任何一項犯罪行為主客是否統一,都会对最终的处罚造成天差地别的影响。当然今天讨论的案件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程度,但是我们今天的行政处罚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阅读此法的时候,是否应该遵循主客统一的原则呢?作为赛里斯公民,其实我至今未能从任何权威渠道获得这个回答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但是我认为主客统一是应该作为任何法条适用的基本原则的。对于殴打残疾人应该从重处罚,我很认可,因为欺凌弱势群体主观上恶意是很大的。但是在此案中,对方的残疾是听力下降,我方主管不知道对方有此残疾,且这类残疾和四肢缺失这样子的残疾又不一样,不属于一般人可以默认明知的事实,事实上我方并无欺凌残疾人的主观恶意,应当不适用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从客观事实来讲,对方与我方是因为争吵进而发生互殴,一个人在争吵时 "对答如流,堪比隆中绝对",我方无论如何也无法想象到对方是一个听力残疾人,其听力残疾亦不影响其打架能力,在打架过程中我们是完全权力对等的两个个体,最终却认为我方在 "欺凌" 他,确实令人难以认可。

举一个例子便可以更清晰了解到此判罚的不合理性,美国拳王霍利菲尔德曾经被泰森咬掉耳朵,也应当属于听力残疾人,如果霍哥走到你的面前与你对打,你也会被判定欺凌弱小。残疾人的确应当照顾,但是我认为不影响打架的残疾实际上在打架案子中应当不考虑。所以四十三条应当细化,指明被殴打者是何种残疾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点:因為對方是殘疾人對對方免予行政處罰是否合規?#

晶哥確實有一些免於處罰的權力,但是眾所周知,免予處罰的權力實際上是一種非常大的權力,在二十年以前,你朋友在赛里斯被晶哥抓了,不管是什么原因,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找关系花钱去 "捞人", 这种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就是一个滋生腐败的土壤。所以现在很多的行政单位均会将这些自由裁量权向社会公布。

我找到了《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关于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规定:

情节处罚
一般情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较轻”:
1. 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 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 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 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5.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 结伙殴打他人的;
2. 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 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普通人在面對打架案件的時候,總是糾結於誰先罵人誰先動手,實際上打架案件無論先後只要參與均會受罰,只是有輕重的區別而已。

事實上本案中,對方對我方的殴打適用於 “同事糾紛,雙方均有過錯,後果較輕”,對於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對我方發生的殴打行為,晶哥已經通過對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文件公開表示自己沒有免予處罰的權力。在未達刑事案件的狀況下,人並沒有所謂的 "正當防衛" 的權力。此案中對方殴打我方的行為也是客觀存在的,免予處罰實際上不合晶哥對社會公布的自由裁量權的基準。

赛里斯的残疾人问题#

在此也想順便聊聊殘疾人問題,截至 2022 年,赛里斯殘疾人人口數量達到 8500 萬。這個比例並無不當,和世界其它地區水平相當,但是這個數字還是令人感到震驚,和一般人的認知有很大差距。

在赛里斯殘疾人的特權在社會上早就不是什么秘密,在赛里斯農村地區,很早就會擠破頭去辦理殘疾證,很多情況需要找關係幫忙辦理,主要是想方設法讓自己的殘疾評級更高,以領取更多的國家補助。補助數額也不大,大約在 100 - 300 元之間,但是對於貧困的農村地區來講,這絕對是一筆不算小的錢,一年一兩千元相當於幾千斤糧食的價格。同時在赛里斯農村,當需要去鬧事的時候,找一個殘疾人打頭陣鎮場面已經是一個民間習俗了。但是這些人至少會找一個明顯缺胳膊少腿的殘疾人去,目標是減少衝突的可能性,相比於仗著自己是殘疾人肆無忌憚去發生衝突,還是要更加善良一些。

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對於一個涉及到給 8500 萬人的群體賦予特權,卻不做更深的研究和討論,的確是一項司法工作的過失。

誰有解釋法律的權力#

法律有爭議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實際上是可以通過對法律進行解釋來補全,而 "釋法" 這項權力主要由最高檢、最高法、國務院和人大行使,其中人大權力有限。而公安部門實際上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如果一個晶哥告訴你 “我認為他是殘疾人,應該免予處罰”,但是他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支持他的論斷的條文,實際上就完全不合法。

對於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我認為主要爭議在於 “毆打殘疾人” 的認定是否需要主觀明知,我認為是需要明知的,因為這是大多數法律的基本原則,但是晶哥認為不需要明知,我很好奇晶哥為何認為不需要明知,所以請教了懂法律的朋友。他推薦我閱讀《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與實務指南》,並且告訴我晶哥辦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照這個書來查字典。我忽然覺得馬斯克確實比馬克思更懂赛里斯,他早就說過這個世界看起來是一個複雜而精巧的機器,實際上是一個草台班子。我先不討論這本書的內容,首先它可能只是一个教授领着几个倒霉研究生写出来的一本用于项目结项的教材,他当然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并无法律效力,可以用于日常工作参考,但当成权威标准就是大错特错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书中引用了 2007 年公安部发布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七条提到: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也就是晶哥實際上是按照他的上級單位的一個 “釋法” 文件認為毆打殘疾人的認定不需要主觀明知。

但是我認為毆打殘疾人必須明知,第一,赛里斯殘疾人數量達到了 8500 萬級別,而我走在街上幾乎從未見過殘疾人,說明這些殘疾人要麼沒有行動能力困在家中,要麼隱匿於人群中完全正常生活,普通人無法識別,我們因該給予特權的是那些在打架行為中能力受到殘疾影響無法平等參與打架的殘疾人。第二,這本教材和一個無權釋法的機構發表的文件,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而主客統一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主觀不知實際上就不應該加重處罰。

如何表達反對意見?#

被拘留是一個可大可小的事情,如果在二十年前,你出門沒帶暫住證拘留,很可能你就會在拘留所裡重開北歐。而今赛里斯社會逐漸向文明社會發展,法律也逐漸完善,進局子不至於失去生命,但是不經常進局子的人在面對審訊室和強制行為和威脅言語的時候實際上還是會不知所措,所以我簡單分享下應該如何對晶哥表達反對意見。

  1. 對於口供和各種文書必須仔細閱讀,任何不服的東西都應該提出異議,拒絕簽字;
  2. 對於行政處罰不服,應該立刻提起復議,有拘留處罰的立刻申請行政復議並申請暫緩拘留;當然行政復議翻案的概率極低,拘留也許會延遲,但是一般跑不掉;
  3. 對於行政復議不服,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我不一樣,我對於法律條文及其 “釋法” 有異議,這是最為棘手的,身為一個在塞里斯生活了數十年的公民,我無論從任何渠道也沒搞明白公民如何對法律及其解釋表示異議。

當然很多法律法規生效之前都有徵求意見的公示時期,這個期間一般是普通人可以發表意見的時期,而我關注了近期的 "關於《廣東省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這個公告已經結束,但是下面只有唯一的一个名叫 Jane 抽象老哥發表了拍馬屁評論:

規範執法行為和正確行使裁量基準,在實踐中繼續完善。

但是我讀來讀去覺得少了幾分味道,最後得出結論是互聯網難以發布手寫字體導致的,如果這條評論加上草書 “同意” 二字,倒是令人覺得不那麼突兀。

可見在赛里斯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人民沒有參與意識,官員沒有想讓更多人參與的動機,一些沉默的印滿文字的紙張悄悄漂蕩到廳堂之上,統治了所有赛里斯人的吃喝拉撒。

我們從中獲得的教訓#

  1. 不要與他人打架,拒絕暴力應該是文明社會的底線;
  2. 如果對方很囂張地想要與你打架,說明對方很可能有殘疾證作為底牌,你應當警惕;
  3. 減少與赛里斯人非必要的交流,過叔本華一樣的生活,能讓你盡可能安穩平靜地生活。

Refs:#

  1. 關於《廣東省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基準(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2.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基準(2022 年版)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載入中......
此文章數據所有權由區塊鏈加密技術和智能合約保障僅歸創作者所有。